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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局出臺建設管理指引,充電樁反而更難裝?

                  文章來源:www.378game.com作者:海灣消防公司人氣:1083日期:2022-08-30 09:28:14

                  住建局出臺建設管理指引,充電樁反而更難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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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全國第一,充電樁數量全國第一。最近,佛山有不少車主向我們反映,佛山市住建局出臺的一份充電樁安全建設管理指引,非但沒有加快他們安裝充電樁的步伐,反而成了小區物業阻攔他們安裝充電樁的新門檻。問題到底出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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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物業管理區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安全建設管理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業主委員會、業主個人、受托的第三方運營機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地表及地下車庫改建、擴建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工作,以及管理工作中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減少、避免安全隱患的產生、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DBJ/T 15-150-2018)和《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 51313-2018)等相關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充電設施,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與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相連接,并為其提供電能的附屬設施或設備,包括非車載充電機、交流充電樁等。

                  本指引所稱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的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其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舊城區、城中村等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管理區域。

                  第三條 統一改建、擴建的充電設施需滿足廣東省標準《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DBJ/T 15-150-2018)有關要求,業主個人在既有車位配建充電設施需滿足《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 51313-2018)有關要求。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充電設施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充電設施及其使用場所的消防工程開展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備案。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組織充電設施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承擔綜合性消防救援,負責督促整改充電設施的火災隱患和消防事故救援工作。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侵占、破壞綠地建設充電設施的行為。

                  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充電設施的供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充電設施需在至少滿足以下一項條件的部位建設:

                  (一)個人所有或長期租賃(租期一年及以上)的固定停車位;

                  (二)已通過自然資源部門批準作停車位的部位。

                  安裝充電設施不得影響機械式停車設備的使用安全,不得將充電設施安裝在機械式停車設備金屬結構上。充電設施不得由機械式停車設備的供電電源供電,且不得利用機械式停車設備金屬結構作為接地保護。

                  第六條 為保障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建設充電設施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依法征求全體業主意見,獲得法定比例的業主同意后,方可建設:

                  (一)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建設充電設施的;

                  (二)變配電設施產權為用電用戶,充電設施設計用電負荷超過物業管理區域平均每戶設計用電負荷的;

                  (三)其他需要全體業主表決的情況。

                  表決以上情況,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存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情況,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存在前款其他情況,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條 為保障相鄰業主的合法權益,擬建設充電設施的,在建設充電設施前應當書面告知與充電設施在同一防火分區的車位業主;擬在架空層建設充電設施的,應當同時告知架空層正上方一層的全體業主。

                  第八條 在建設充電設施前需向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下列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負責:

                  (一)物業管理區域改建、擴建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申請表;

                  (二)擬用于建設充電設施的車位(庫)的產權或使用權材料;

                  (三)已按本指引第七條規定,書面告知相關業主的佐證材料。

                  (四)存在本指引第六條規定需全體業主表決的情況的,同時需提供全體業主的表決情況。

                  對符合本規定建設的充電設施項目,物業服務企業需在附件3的申請表上加具同意項目建設安裝的意見;物業服務企業拒不出具相關意見的,由所在區住建部門督促落實。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充電設施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嚴格按照省技術規程的要求實施,不得擅自改建、擴建。

                  施工單位施工前需向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與原件相符合的下列材料的復印件,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負責:

                  (一)營業執照;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水電安裝資質;

                  (四)電工證(個人建設項目需提供)/電力設施承裝(修、試)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統一建設項目需提供);

                  (五)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六)產品出廠合格證;

                  (七)產品說明書;

                  (八)特種作業操作證;

                  (九)業主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委托施工合同;

                  (十)建設工程涉及消防設施工程的,同時需提交施工單位專業承包資質材料。

                  物業服務企業同時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十條 充電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前設計單位應當按廣東省標準《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DBJ/T 15-150-2018)、《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 51313-2018)等標準規范要求出具施工圖紙。

                  第十一條 充電設施建設工程內容屬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對其他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備案并接受抽查。

                  第十二條 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充電設施建設完成后,由業主(業主委員會)會同施工方、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技術機構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2013)的規定組織驗收,并邀請物業服務企業參與。

                  驗收通過,由施工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住建部門提交以下資料,并提供一套給物業服務企業存檔:

                  (一)安裝記錄臺賬;

                  (二)現場安裝調試報告;

                  (三)業主與供電部門簽訂的供用電協議;

                  (四)施工單位承諾充電設施符合省技術規程的書面承諾書;

                  (五)施工單位配建的消防及防雷設施的產品合格證及配建數量、位置書面說明;

                  (六)充電設施竣工驗收單。

                  第十四條 業主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他人對充電設施進行日常管理。

                  自行管理的,在充電設施投入使用前,物業服務企業需與業主簽訂《充電設施安全使用承諾書》。

                  業主委托他人管理的,受托人為安全管理人,在充電設施投入使用前,物業服務企業需與受托人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第十五條 業主或受托人需完成以下工作:

                  (一)規范使用充電設施,保持充電設施周邊整潔、干燥。在充電設施周邊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雜物。

                  (二)在充電設施旁設置警示標志,張貼業主電話、物業服務企業電話、消防救援電話等聯系方式。

                  (三)定期對充電設施開展電氣安全、消防及防雷設施安全檢查、維修保養、隱患排查。如發現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立即停用,并設置警示標識,待安全隱患消除后,方可恢復使用。

                  (四)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技術機構定期對充電設施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對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提出的不符合項,需及時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和落實不符合項的整改。

                  (五)自檢查、維保工作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充電設施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記錄臺賬、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維修保養記錄等提交物業服務企業存檔。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需完成以下工作:

                  (一)加強對充電設施周邊環境的日常巡查工作,發現安全隱患時,立即設置警示標識并通知業主立即停止使用,進行維修或整改,待故障或安全隱患消除后,方可恢復使用;

                  (二)針對充電設施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制定完善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和人員避險自救培訓,提升現場應急處置能力。配置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建立管理臺賬并定期檢查;

                  (三)發現業主或受托人未按規定開展充電設施安全檢查、維修保養和安全風險評估的,需及時督促其落實整改并向其發出《安全隱患告知書》;

                  (四)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停車位(庫)的管理監督,對不按規定擅自安裝充電設施的業主,需對其進行勸告阻止,發出《違規行為告知書》,并將《違規行為整改通知書》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五)發現充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的緊急情形,應當按雙方約定立即采取關閉電源、消防應急等措施;

                  (六)按本條第(三)項、第(四)項勸告阻止并發出整改通知書后,業主或受托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物業服務企業及時向消防救援部門、公安派出所、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等提交《違規行為報告書》。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徇私舞弊、權力尋租,不得允許、協助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指引規定的業主安裝充電設施。

                  對違反本指引的物業服務企業,一經查實,將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誠信扣分;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指引附件4、附件6至附件12均為示范文本,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的基礎上,針對文本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根據具體情況在相關條款后進行補充約定,也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九條 在2019年2月1日廣東省標準《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DBJ/T 15-150-2018)、2019年3月1日《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 51313-2018)實施前已經完成建設的充電設施,需滿足《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NB/T 33009-2013)的要求。

                  第二十條 本指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在本指引施行前已安裝的充電設施,需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按本指引第八條的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提交相關文件,并按本指引第十四條的規定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充電設施安全使用承諾書》或《安全管理協議》。逾期未補辦以上手續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按本指引第十六條第(四)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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